我校创办于1926年10月,1996年被确认为江苏省重点高级中学,1997年8月成为泰州市教育局直管学校,2001年4月,学校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高中,2003年11月转评为江苏省首批“四星级”高中,2004年1月学校党总支升格为党委,2005年1月经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“江苏省口岸中学”,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开始承办内地新疆高中班,2007年12月学校升格为副处级单位。
  学校占地面积176亩,校舍建筑面积60914. m2,生均校舍建筑面积27.7m2;学校现有绿化面积34711.1m2,绿化率达37.24%,生均绿化面积15.8m2;建有主、辅教学楼4幢,设标准教室68个,每个教室都配有空调和多媒体教学设备。现有高中教学班45个,在籍学生2201人,其中内地新疆高中班9个,学生359人(含有13个少数民族);拥有图书馆、科技楼、多媒体电教室、演播厅、校园网、球类活动中心、校内学生宿舍楼2幢、400米标准田径场、可容1500人就餐的学生餐厅和日常开放的学生浴室等设施,能满足教育、教学及生活的需要。
  近年来,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攀升,业绩突出,先后荣获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”、“江苏省文明单位”、“江苏省文明学校”、“江苏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集体”、“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学校”、“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”、“江苏省体育工作先进集体”等90多项省、市级以上表彰。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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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口岸中学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
发布时间: 2018/5/28 15:25:00 被阅览数: 9027 次 来源:江苏省口岸中学
 

第一条 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落实市政府教育改善民生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》以及市教育局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,学校成立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。

  长:丁骏

副组长:石泰、李立群、史海燕、秦建国

  员:季斌、朱秀斌、郭海宝、戴承忠、陈月芳、卞珍凤、钱正龙、周文健、费仙彬、洪长青、张新华、朱小碗、刘荣正

评审领导小组职能:领导学生资助工作,制定资助细则,评审、决定受资助学生名单。

第三条  资助对象为在校、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资助面占全校在校生总数的10%左右。优先资助孤残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或持《特困职工证》家庭的学生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、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。

第四条  已经享受国家资助的新疆班学生不再享有本细则中规定的助学金,新疆班中如确有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予以考虑。

第五条 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诚实守信,品德优良;
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;

(六)助学金享受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校住宿生,应住宿校内而租住在外的学生不得享有助学金;家住城区内的走读生,具有第三条优先资助情况的,可享有助学金。

(七)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助学金;

第六条  励志班: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30%

强化班: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20%

普通班:资助面为学生总数的12%

新疆部:每班2人。

第七条  助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,每年10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年级申请助学金,并提交《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。每年的春学期学校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复审,有违反学校纪律的,取消其享受资格。被取消资格学生享有的经费,由学校统一补充申请,发给合符条件的其他学生。

第八条  各班主任在每学年的开学,要做好宣传工作,将政策讲明讲透。

第九条  助学金评定的程序为:

1.学生书面申请;

2.班主任、班委会对拟申报的学生进行初审,(宏志生已享受,不再申报)确定拟上报的学生名单;

3.拟上报学生填写申请表,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(具体要求参见发放的宣传材料)。

4.年级组审核并统筹;

5.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。

第十条  各班可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,确定1500元、2000元、2500元三个标准,但各班不得突破资助的总额。

第十一条  评审中要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评审后,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,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。公示无异议后,向上级部门上报受助学生名单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采取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,不得发放现金,任何人不得挪用学生助学金。

第十三条  学校总务处要落实专人,按规定将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,德育处要建立资助档案,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、学费减免、校内奖学金、特困生补助、社会资助等资助体系,统筹各类资助资金,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本细则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。

 

江苏省口岸中学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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