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校创办于1926年10月,1996年被确认为江苏省重点高级中学,1997年8月成为泰州市教育局直管学校,2001年4月,学校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高中,2003年11月转评为江苏省首批“四星级”高中,2004年1月学校党总支升格为党委,2005年1月经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“江苏省口岸中学”,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开始承办内地新疆高中班,2007年12月学校升格为副处级单位。
  学校占地面积176亩,校舍建筑面积60914. m2,生均校舍建筑面积27.7m2;学校现有绿化面积34711.1m2,绿化率达37.24%,生均绿化面积15.8m2;建有主、辅教学楼4幢,设标准教室68个,每个教室都配有空调和多媒体教学设备。现有高中教学班45个,在籍学生2201人,其中内地新疆高中班9个,学生359人(含有13个少数民族);拥有图书馆、科技楼、多媒体电教室、演播厅、校园网、球类活动中心、校内学生宿舍楼2幢、400米标准田径场、可容1500人就餐的学生餐厅和日常开放的学生浴室等设施,能满足教育、教学及生活的需要。
  近年来,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攀升,业绩突出,先后荣获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”、“江苏省文明单位”、“江苏省文明学校”、“江苏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集体”、“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学校”、“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”、“江苏省体育工作先进集体”等90多项省、市级以上表彰。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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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社
发布时间: 2017/3/3 9:37:00 被阅览数: 15823 次 来源:江苏省口岸中学
 

江苏省口岸中学书法社章程


为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水平,传承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文化,培养学生的书法爱好与特长,深化素质教育,丰富师生文化生活,做好口岸中学书法社的各项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如下: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本章程是书法社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。

第二条  社团性质

本社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校园业余文化团体,是提高广大学生书法水平,引导他们学书法、爱书法的专门组织。本社坚持科学发展观,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书法社接受政教处的直接领导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社团工作条例,坚决执行江苏省口岸中学的相关决议,为学校服务,为师生服务。

第三条  成立宗旨

书法社旨在深化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团结和组织书法爱好者,发挥学生书法特长,提高学生艺术素养;丰富学生社团生活,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。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提高学校师生的艺术素养,丰富校园文化和师生业余生活。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条  机构设置

负责人:徐丽

顾  问:杨船祥、栾虎城、王颖、华莉

社  长:1名,竞选产生。

副社长:1名,竞选产生。

委  员:3人

第二条  机构职能

(一)书法社由政教处直接领导,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活动和各项日常工作。

(二)社长、副社长由竞选产生,其主要权利和职责为:

1、召开委员会成员会和全体成员大会。

2、安排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。

3、直接指导社团一切工作的权利和职责。

(三)委员会成员由竞选产生,其主要权利和职责为:

1、认真组织日常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利和职责。

2、对社团的章程有修改建议的权利和职责。

3、有表扬和处分社员的决策权。

4、有监督书法社成员考勤的权利和职责。

5、有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权利和职责。

第三章  社员

第一条  凡属我校在校学生,承认本社章程,爱好书法并顺利通过选拔,均可加入本社,社员在毕业离校时自动退社。

第二条  书法社社员的权利

1、书法社社员有权参与社团的管理,并有权监督、批评委员会。

2、社员享有本社内部干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第三条 书法社社员的义务

1、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,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及本社的规定。

2、在书法学习方面态度端正,勤学苦练。

3、积极协助组织者共同搞好社团活动,为本社的献计献策。

第四条 申请入会程序

1、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;

2、有作品的可提交近期作品一至两幅;

3、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政教处批准;

4、履行手续,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五条  退社

1、社员因转学、休学或退学等情况要退出书法社的,应提前两周向书法社提交书面申请,办理退社手续。

2、毕业生自然退出书法社,自毕业之日起,不再享有书法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。

3、我社社员必须保证正常参加社团活动, 三次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本社活动,自动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 奖惩

第一条  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作者和优秀作品,入选的作者在校刊上通报表扬,对特别优秀者,辟专版介绍。

第二条  对社员中表现出色或在市级以上书法比赛中获奖者,予以奖励。

第三条  凡每学年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本社活动,按自动离社处理。

第四条  对严重影响书法社声誉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社员,一律取消其社员资格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一条  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条  本章程将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修订完善。

第三条  本章程若有与学校规定冲突之处,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
第四条  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书法社委员会。
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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